| 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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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年保费为指导性保费,并不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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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率依据如职业、团体总人数、年龄分布、索赔历史等可变因素而减低或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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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选择提高或减低保障利益,或增加额外的附加保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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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到大东方人寿批准的情况下,雇主可选择包括对非外籍雇员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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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人寿有权拒绝受理保险,或增加特别条款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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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摘要只提供基本信息,并不是一份保险合同。欲了解该保险计划的精确条款、不保事项和详细情形,请参阅我们保单文本。 |
| 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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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情形”的意思是:该保单下受保的外籍工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无论其本人知道或不知道,只要导致该情形的原因或病理已经存在,使得受保外籍工人正在经受的疾病、受伤或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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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次功能缺失”的意思是:由同一个原因引起的功能缺失状况,包括由此引起的任何或全部的并发症。如果受保的外籍工人从出院的最近的一天算起,返回全职的工作岗位超过14个日历日,之后任何由同一个原因引起的功能缺失,都将被视为一次新的状况。 |
| 既有病症的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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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数量: 10个或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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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情形将被排除在外,除非该情形已被大东方人寿接受,并接受承担该受保外籍工人此情形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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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数量: 11人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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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为受保外籍劳工的保障生效日起之后的12个月,除非保单持有人在之前或目前或两者兼有的保险公司为他们投保了团体住院和手术保险,并在计划下持续受保至少12个月,期间并没有任何中断。 |
| 除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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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起义,战争、军事演习(无论宣布与否),直接参与的罢工、暴乱、骚动;或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兵役法第93章第10节的规定需参加武装部队的活动或服全职国民兵役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受伤或疾病,但不包括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兵役法第93章第14节的规定而服的国民预备役或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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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自加伤害、或因触犯刑章的不法行为、自杀(无论智力健全与否)、精神错乱、醉酒或滥用药物、睡眠治疗、需疗养看护或特别护理、性病、爱滋病和其相关并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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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分娩、剖腹产手术、堕胎、流产(以及由其引起的所有并发症)、绝育、不孕、先天性畸形;肥胖手术、减肥;整形手术,因为意外或医疗原因所需的手术除外;牙科护理,因为意外导致的受伤而采取的牙科治疗/手术除外;眼睛或视力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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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以及向受保雇员或家属所收取的,与他/她的治疗相关的政府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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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合法的、具有正式注册资格的医师所推荐、同意或执行的服务和供给,或所采取的疾病或受伤治疗是非必要的,或是预防性护理或日常身体检查。获取或使用的特别支柱、任何器具、任何设备或弥补性装置、助听器和非医疗服务,如广播、电视和电话等。 |
|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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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保的外籍工人依据劳工法或类似的立法的得到补偿,或从其他团体或个人保险得到利益补偿,在此合同下可以被支付的利益补偿只局限于在依据劳工法或类似立法的补偿和从其他保险的补偿中所没有承担的部分,或是依据利益表计算出的补偿额,以两者中低的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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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住院的确定必须是在得到利益补偿之前,住院至少超过连续的6个小时。但是,如果住院是因为做手术,或是医院收取病房和膳食费,住院确定则不需要最短住院期限。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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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只保障在保单起始日/生效日时,已经工作的外籍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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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提供24小时全球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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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签发为12个月的保险期。但是,大东方人寿保留通过给保单持有者书面通知的形式而修改保险期限和条款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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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率不是可保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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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免费阅读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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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特别的条款和/或现在保险公司采取的死亡率额外收费将由大东方人寿重新审视,并在保单保障生效之前由大东方人寿批准方可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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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少于11人的公司的所有雇员需要填写健康声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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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将遵循大东方人寿的标准保单条款和情形。 |